2004年12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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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洁士不当竞争败走法庭
沈凤丽 潘巳申

  “高露洁”状告“佳洁士”不正当竞争案,昨天下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判。
  该案缘由2003年7月起,“高露洁”向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新产品:高露洁捷齿白美白液。四个月后,“佳洁士”的深层洁白牙贴也在中国问世,并打出“佳洁士深层洁白牙贴的产品效果是涂抹式美白牙齿液的3倍”、“……美白牙齿液往往于涂上后数分钟便被唾液冲掉而大量流失,洁白成效相对偏低”等广告语。看到如此宣传后,“高露洁”以捏造、散布虚假事实、用对比广告贬低竞争对手商誉,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,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同时判令两被告在上海、北京、深圳有关报纸上刊登致歉说明,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和25万元。
  由于广州高露洁公司的损失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均难以计算,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,其中包括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调查费用。(沈凤丽 潘巳申)
  浙江星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邱葆华:宝洁(中国)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中的讼争内容,及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散发的广告单中的讼争内容,均无事实依据,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、散布虚假事实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等规定,构成不正当竞争,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。